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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信協會
成立背景
成立背景
日治時期
一.財團法人臺灣遞信協會
1913年(大正2年)成立通信用品購買組合,該組合成立的原因係為從事郵政工作的人員鑑於供應三等郵便局的日用品的不足,為便利其員工可購買廉價的所需用品,而發起籌組該購買組合。
1918年(大正7年)臺灣總督府通信局長廣瀨吉郎,於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局)內創立「臺灣通信協會」,依該協會規約,會長為通信局長、理事由通信局各課長出任,創立時會員計39人 ,以協助通信事業發展,辦理通信員工慰藉、救濟、獎勵,發行「臺灣通信協會雜誌」及協助通信事業用品採購事宜。
1919年(大正8年)10月4日,臺灣通信協會因配合臺灣總督府組織變更,決議更名為「臺灣遞信協會」,同年11月1日決議修正該會規約,成立的宗旨係以促進遞信事業的發展,增進遞信員工的福祉、提高工作效率為目的,會址位於民政部通信局修正為臺灣總督府遞信局、會長為通信局長修正為遞信局長,原發行之會誌亦更名為「臺灣遞信協會雜誌」。
1922年(大正11年)日本政府為促進產業發展及推行殖民政策,擬在各地籌建郵電機關局舍,惟為減輕國庫開支,乃經臺灣總督府批准,由臺灣總督府遞信局長吉田平吾(兼臺灣遞信協會會長)發起籌組「財團法人臺灣遞信協會」,於西元1922.04.06(大正11.04.06)完成法人登記,其宗旨為「推進臺灣遞信事業」、「增進從業員工福利」,取代原臺灣遞信協會,該法人事務所設於臺灣總督府遞信局構內。
1924年(大正13年)遞信局改組為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
二.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共濟組合
為保障遞信職員的福利,日本本土於明治42年(1909)成立「共濟組合」,此組織構想源自於當時歐洲各國盛行的勞動保險制度,臺灣的遞信事業也沿襲此套組合事業。大正2年(1913)內務大臣原敬建議將通信共濟組合實行於臺灣,並於同年9月16日頒布敕令第279號規定同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共濟事業組合。至昭和16年(1941),將共濟組合制定為「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共濟組合令」,並於同年4月1日施行。
該組合的經費來源,一部分是政府參照參加組合者的薪資總額,由臺灣總督、大藏大臣及拓務大臣協調決定撥款比例;另一部分則據參加者的月俸總額按比例繳納,即「掛金」。
1913年(大正2年)公布實施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局及臺灣總督府郵便局現業員(職員)共濟組合(府報第321號、第322號,兩令所用名稱有點不同)。
1921年(大正10年)依據臺灣總督府遞信局及通信官署職員共濟組合事務取扱規程,此時已更名為「臺灣總督府遞信局及通信官署職員共濟組合」。
1936年(昭和11年)臺灣總督府遞信局及通信官署職員共濟組合更名為「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職員共濟組合」。
台灣光復後
民國34.10.25(西元1945年)臺灣光復:
當天臺灣省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陳儀以「行政長官致日方代表第一號命令」表示「接收台灣、澎湖列島之領土、人民、治權、軍政設施及資產」;同時民法總則及其施行法開始適用於台灣,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前具有財團及以公益為目的社團之性質而有獨立財產者,視為法人,其代表人應… 自民法總則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主管機關審核。」。
臺灣光復後,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接管原總督府所
屬交通事業。
34.11.01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成立「郵電管理委員會」接管全省郵電業務,主任委員由交通處處長兼任。委員會之設置,係一種過渡措施,一切業務由前遞信部在委員會監督指揮下繼續辦理,原有組織暫不變更。
34.11.23行政院頒布「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其中第4條第3項前段規定「產業原為日僑所有或已歸日偽出資收購者,其產權均歸中央政府所有」。
35.05.05為試行郵電合辦,交通部郵政、電信二總局會同組設「臺灣郵電管理局」,並結束「郵電管理委員會」,由臺灣郵電管理局接管日治時代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各部門;惟遞信部尚有不屬於業務、工務範圍者,如「財團法人臺灣遞信協會」、「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由臺灣郵電管理局於35年6月間成立「臺灣郵電管理局員工福利委員會」管理其資產及辦理業務。
38.04.01郵電合辦試行結果不如理想,臺灣郵電管理局改組成立「臺灣郵政管理局」及「臺灣電信管理局」。
38.06.01臺灣郵電管理局員工福利委員會改組為「臺灣郵電福利產業管理委員會」,郵政、電信管理局各派委員6人,負責經營保管其全部財產。
39.03.02行政院394字第0733號代電規定:「案經交據司法行政部核復稱查台省日治時代之公益社團法人於光復後若已依我國法改組合併為新法人者,該新法人即有獨立之人格,其財產由新法人接收;若目的或事業與我國法律抵觸,不能依我國法改組或合併者,其財產之處理應分別其目的事業之性質,按照各項敵產處理法令之規定分別處理等語,核屬可行應准如所議辦理,特電復知照。」。
39.04.12臺灣省政府第0762號代電表示「查前日治時代之原財團法人遞信協會之土地,光復後由郵電管理局接管,改組為該局員工福利委員會,該會如已依法完成法人登記程序取得法人資格時,前項土地自可准其繼承,並依法為所有權登記,否則仍應依照一般公地處理。」。
40.07.30郵政、電信管理局報請交通部郵政、電信二總局設立兩協會,將臺灣郵電福利產業管理委員會劃分成立「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以繼承管理前財團法人臺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辦理員工福利事業,並協助發展郵政、電信業務為宗旨。
40.09.03郵政、電信二總局台字第996號會指令核准設立兩協會。
40.11.08以臺灣郵政、電信二管理局局長傅德衛及陳樹人為法定代理人,分別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法人登記聲請,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並由二位局長分別兼任兩協會董事長。當時兩協會登記之共有資產含土地1,011,929元、建物5,462,362元及有價證券1,319,408.16元,合計7,793,699.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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