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經營規範  |公開資訊|書面資料

誠信經營規範


(一)、本會誠信經營守則
(二)、本會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誠信經營守則

本會108.12.316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會112.12.14第7屆第12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22條

第一條(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下稱「本會」)為建立誠信經營之組織文化及健全發展,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後段、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本會捐助章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守則。

本守則之適用範圍包含本會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法人、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與轉投資事業。

本守則之適用對象包含本會之董事、監察人,以及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下稱「其他從業人員」),以及本會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法人(包含該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從業人員)、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第二條(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於從事業務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下稱「不誠信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三條(利益之態樣)

本守則所稱利益,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四條(法令遵循)

本會應遵守財團法人法、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政治獻金法、民法、刑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第五條(政策)

本會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訂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本會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六條(行為指南)

本會為落實前條之誠信經營理念及政策,另訂定「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下稱「行為指南」)。

前項訂定之行為指南,應符合本會營運所在地之相關法令。

第七條(行為指南之範圍)

本會訂定行為指南時,應分析業務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並加強相關防範措施。

本會訂定之行為指南,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六、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八條(承諾與執行)

本會應於內部規章及對外相關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董事會與管理階層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活動中確實執行。

第九條(誠信經營業務活動)

本會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

本會於業務往來之前,應考量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業務往來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

本會與他人簽訂之契約,其內容應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十條(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會及其董事、監察人與其他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禁止提供政治獻金)

本會及其董事、監察人與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提供捐獻。

第十二條(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會及其董事、監察人與其他從業人員,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十三條(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本會及其董事、監察人與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業務關係或影響業務行為。

第十四條(禁止智慧財產權之侵權風險)

本會及其董事、監察人與其他從業人員,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毀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十五條(資訊安全透明性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

本會及其董事、監察人與其他從業人員,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訂定且公開其相關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業務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有事實足認其商品、服務有危害相關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第十六條(組織與責任)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本會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應設置專責人員或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行為指南之訂定及監督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財團法人章程目標,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二、訂定、修訂行為指南。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第十七條(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行為指南。

第十八條(利益迴避)

本會應訂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利益衝突所可能導致不誠信行為之風險,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主動說明其與本會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本會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應秉持高度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會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從業人員不得藉其在本會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第十九條(會計與內部控制)

本會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本會稽核人員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並得委任會計師、專業人士進行查核。

第二十條(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本會應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之行為指南,具體規範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涵蓋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利益須符合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二、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三、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四、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業務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五、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六、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則之處理程序。

七、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教育訓練及考核)

本會應定期對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使其充分瞭解協會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行為指南及違反誠信行為之後果。

本會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第二十二條(檢舉制度)

本會應提供正當檢舉管道,建立並公告獨立檢舉信箱、專線,供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並對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保護。

本會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位,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本會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董事長或監察人。

有關檢舉管道、受理單位、調查程序、檢舉人保密措施及相關權益保障等細節措施,依「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檢舉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第二十三條(懲戒與申訴制度)

本會應明訂及公布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協會內部網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二十四條(資訊揭露)

本會應於網站及相關工作報告中,揭露誠信經營採行措施、執行情形,以及推動成效。

第二十五條(誠信經營政策與措施之檢討修正)

本會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本會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之措施,以提升本會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第二十六條(實施)

本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本會108.12.31第6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會112.12.14第7屆第12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19條

第一條(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會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業務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後段、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本會捐助章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會誠信經營守則第六條規定及本會所在地相關法令,訂定本行為指南(下稱「本行為指南」),具體規範本會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本行為指南之適用範圍包含本會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法人、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行為指南所稱本會人員,係指本會之董事、監察人,以及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下稱「其他從業人員」)
,以及本會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法人(包含該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從業人員)、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與轉投資事業之。

本會人員藉由第三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推定為本會人員所為。

第三條(不誠信行為)

本行為指南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會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為獲得或維持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四條(利益態樣)

本行為指南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禮物、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有價值之事物。

第五條(專責人員)

本會由總務組一人擔任專責人員,辦理本行為指南之修訂、執行、解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關作業及監督執行。

第六條(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本會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應符合「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及本行為指南之規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始得為之:

一、基於商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二、基於正常社交禮俗、業務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交活動。

三、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定之商務活動等,且已明訂前開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數、住宿等級及期間等。

四、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五、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六、其他符合本會規定者。

第七條(收受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序)

本會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前條各款所訂情形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陳報其直屬主管,必要時並知會本會專責人員。

二、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屬主管及知會本會專責人員;無法退還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交本會專責人員處理。

前項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者。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三、其他因本會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

本會專責人員應視第一項利益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

第八條(禁止疏通費及處理程序)

本會不得提供或承諾任何疏通費。

本會人員如因受威脅或恐嚇而提供或承諾疏通費者,應記錄過程陳報直屬主管,並通知本會專責人員。

本會專責人員接獲前項通知後應立即處理,並檢討相關情事,以降低再次發生之風險。如發現涉有刑事不法情事,並應立即通報司法單位。

第九條(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

本會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及本會捐助章程之規定,並依下列事項辦理,並知會本會專責人員:

一、應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

二、決策應作成書面紀錄。

三、慈善捐贈之對象應為慈善機構,不得為變相行賄。

四、因贊助所能獲得的回饋明確且合理,不得為本會業務往來之對象或與本會人員有利益相關之人。

五、慈善捐贈或贊助後,應確認金錢流向之用途與捐助目的相符。

第十條(利益迴避)

本會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本會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會人員於執行本會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情形,應將相關情事同時陳報直屬主管及本會專責人員,直屬主管應提供適當指導。

第十一條(保密機制之組織與責任)

本會人員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之相關法規,不得洩露所知悉之本會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予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關之本會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

第十二條(產品與服務之安全性)

本會對於所提供之產品與服務所應遵循之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應進行蒐集與瞭解,並彙總應注意之事項予以公告,促使本會人員於產品與服務之提供或銷售過程,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

本會訂定並公開對相關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有事實足認本會商品、服務有危害相關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本會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並調查事實是否屬實,及提出檢討改善計畫。

本會總務組應將前項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三條(內線交易及保密協定)

本會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參與本會收購或出賣股份、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機構或人員,應與本會簽署保密協定,承諾不洩露其所知悉之本會業務機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會同意不得使用該資訊。

第十四條(對外宣示誠信經營政策)

本會應於內部規章、年報、本會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其誠信經營政策,並適時於對外活動上宣示,使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其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第十五條(建立業務關係前之誠信經營評估)

本會與他人建立業務關係前,應先行評估業務往來對象之合法性、誠信經營政策,以及是否曾涉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以確保其業務經營方式公平、透明且不會要求、提供或收受賄賂。

本會進行前項評估時,可採行適當查核程序,檢視其業務往來對象,以瞭解其誠信經營之狀況。

第十六條(與業務對象說明誠信經營政策)

本會人員於從事業務行為過程中,應向業務往來對象說明本會之誠信經營政策與相關規定,並明確拒絕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不正當利益。

第十七條(避免與不誠信經營者交易)

本會人員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業務往來對象從事業務交易,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立即停止與其業務往來,並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對象,以落實本會之誠信經營政策。

第十八條(契約明訂誠信經營)

本會與他人簽訂契約時,應充分瞭解對方之誠信經營狀況,並將遵守本會誠信經營政策納入契約條款,於契約中至少應明定下列事項:

一、任何一方知悉有人員違反禁止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契約條款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以及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他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方調查。一方如因此而受有損害時,得向他方請求契約金額百分之五之損害賠償,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二、訂定明確且合理之付款內容,包括付款地點、方式、需符合之相關稅務法規等。

第十九條(本會人員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會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關於檢舉管道、受理單位、調查程序、檢舉人保密措施及相關權益保障等細節措施等,均依「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檢舉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第二十條(他人對本會從事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會人員遇有他人對本會從事不誠信行為,其行為如涉有刑事不法情事,本會應將相關事實通知司法、檢察機關;如涉及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者,並應通知政府廉政機關。

第二十一條(建立獎懲、申訴制度及紀律處分)

本會專責人員應舉辦內部宣導,向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本會對於本會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本會人事辦法予以解任或解僱。

本會應於內部網站或布告欄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二十二條(施行)

本行為指南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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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誠信經營守則
(二)、本會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